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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程序及指南

1. 《投資法》(CI 

幾內亞比紹的投資業務由《投資法》(根據7月6日第13/2011號法律設立)管理。在這法律中,外國投資被定義為由任何國籍的投資者,無論自然人或法人,以非本國資源在幾內亞比紹境內的經濟活動中進行的任何投資。《投資法》的適用範圍不包括採礦、石油和林業領域的投資,也不包括在免稅區及免稅商店進行的投資,這些投資受各自立法或投資合同約束。

 

外國投資者享有與本國投資者同等的待遇,及允許將股息或分配的利潤轉移到國外,以及將資本匯回國外,並可在繳納應繳稅款後,轉讓、出售或清算投資的收益,包括任何盈餘。國家保障投資所產生的資產及權利的安全,保護項目資產免受國有化、沒收或徵用,但出於公共利益或效用的原因除外。

 

2. 海關系統進口制度

幾內亞比紹受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的《共同對外關稅稅則(PEC)》指導,儘管該稅則針對的是西非經濟貨幣聯盟(UEMOA)國家及另外7個屬於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的國家。於2000年,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海關法》,基於4類商品,制定了《共同對外關稅稅則》:

 

  • 社會必需品、資訊設備、資本設備、文化和科學產品——免徵關稅;

 

  • 原材料,包括石油及農用穀物——按商品價值的5%徵收關稅;

 

  • 半製成品,包括車輛——按商品價值的10%徵收關稅;

 

  • 最終消費品——按商品價值的20%徵收關稅。除這些關稅之外,還可能收取各種稅費,例如統計費(1%)、共同體團結稅(8%)、西非經共體費(0.5%)、特殊消費稅(按商品類型而異)、一般銷售及服務稅 (19%) 和海關服務費。

 

公司向幾內亞比紹出口時,須向專責部門出示商業發票和產地來源證明(原產於歐盟的產品採用EUR1格式),僅在要求時才需要出示產地來源證明。 還需要商務部自動頒發的進口許可證作統計用。對於植物及其衍生物,還需要出示植物檢疫證書。沒有具體的標準化要求,也沒有關於標籤或包裝的具體規定。

 

3. 社會保障制度

幾內亞比紹最近實施了社會保障制度,積極尋求保障公民免受使其工作能力喪失或降低的風險。

 

員工必須於國家社會保障署登記,並且繳納工資的 22%,該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員工:8%;雇主:14%)。

 

另一方面,自僱人士可以從自己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受益,儘管是可選的。

 

4. 如何在幾內亞比紹開展活動?

由於幾內亞比紹是非洲商法協調組織(“OHADA”)的成員,其統一法案直接適用於該國,優先於國內立法。

 

根據《商業公司法和經濟利益集團統一法案》(“AUSC”),本國或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在幾內亞比紹設立:(i)分公司,(ii) 合夥公司,(iii) 有限合夥公司,(iv) 有限公司,或 (v) 股份有限公司。

 

除採掘業等某些行業外,法律並未要求必須與當地合作夥伴共同建立商業公司。

 

在上述公司類型中,外國投資者最常用的公司類型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 外國投資者設立公司的程序

5.1 有意在幾內亞比紹設立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可在企業正規化中心 (“CFE”) 辦理,並須提供以下文件: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股本金額的銀行存款(及相關證明);
  •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 公司章程,其中說明公司名稱、公司宗旨、公司類型、組織架構及股權分配。

 

5.2 公司成立後,投資者將收到以下與公司有關的文件:

  • 證實無登記之證明
  • 公證書
  • 公證證明
  • 註冊證明
  • 企業稅號。

 

6. 營業執照/許可證

根據5月10日的第8/2011號法令,公司在成立及註冊之後,必須向負責其業務領域的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頒發許可證,可以是商業、工業或旅遊業許可證。

 

一些經濟活動需要事先獲得許可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即漁業、製藥、採礦和銀行活動,因此許可證制度在此並不適用。

 

資料來源:

  • 幾內亞比紹投資促進局 – 國家檔案(當前經濟概況及主要投資機會摘要)
  • 幾內亞比紹投資促進局 – 投資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