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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創新研發資助計劃

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設立多層次的資助類別,支持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開展各類科技研究,鼓勵產學研合作,推動應用型科研成果的轉化,對條件較成熟的科研成果進行重點轉化培育,提升科技創新成果對本澳社會及經濟發展的貢獻。

 

申請類別及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1. 配對類:支持透過科技基金“產學研線上配對平台”與高等院校成功配對而開展的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25萬澳門元,若技術提供方為本地高等院校,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澳門元。
  2. 非認證企業類:支持尚未獲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企業或尚未經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依法認定為“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企業”所開展的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澳門元。
  3. 潛力或成長科企類:支持獲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潛力型科技企業”或“成長型科技企業”或經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企業”所開展的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300萬澳門元。
  4. 重點科企類:支持獲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重點科技企業”所開展的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澳門元。
  5. 重點研發類:支持圍繞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需要,由獲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重點科技企業”聯合跨學科及產學研優勢力量協同攻關,對條件較成熟的科研成果進行重點轉化培育的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2,000萬澳門元。

 

資助對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

 

申請資格:

  1. 申請須由上述“資助對象”所指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倘有關實體不具法人資格,須透過其所屬的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
  2. 申請者須無拖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及倘有的社會保障供款。
  3. 對於配對類或非認證企業類,申請者須符合: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一年或以上。若現為澳門國家級眾創空間的孵化企業,註冊期可少於一年。

(2) 全職員工不少於三人。若現為澳門國家級眾創空間的孵化企業,全職員工可少於三人。

  1. 對於潛力或成長科企類,申請者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 屬獲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潛力型科技企業”或“成長型科技企業”。

(2) 屬經第 1/2021 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企業”。

  1. 對於重點科企類及重點研發類,申請者須屬獲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重點科技企業”。

 

其他詳情請參閱:https://www.fdct.gov.mo/zh_tw/enterprise.html

 

對外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配合國家對澳門的定位及特區政府施政方針,以促進澳門科技工作者對外交流合作,推動澳門成為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提升澳門與外地在科研、產學研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合作水平,並在國家對外科技合作中發揮更大作用。

 

申請類別及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1. 聯合資助類:按照科技基金與外地性質類同的實體所簽署的聯合資助協議、備忘錄或工作計劃等文件所開展的聯合資助。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澳門元,且不超過前述簽署文件列明的資助金額。
  2. 國際合作研究類:對與符合條件的國外機構開展的合作研究項目提供資助。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澳門元。

 

資助對象:

  1.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高等院校或公立醫療機構。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非牟利私人實體。
  4.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

 

申請資格:

  1. 符合上述“資助對象”所指的具法律人格的實體可提出申請。
  2. 倘上述“資助對象”所指的實體不具法人資格,須透過其所屬的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申請。
  3. 倘資助對象為上述“資助對象”第4項所指之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且申請金額不超過100萬澳門元,尚須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一年或以上。若現為澳門國家級眾創空間的孵化企業,註冊期可少於一年。

(2) 全職員工不少於三人。若全職員工少於三人,則須獲設立於澳門的國家級眾創空間推薦。

  1. 倘資助對象為上述“資助對象”第4項所指之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且申請金額超過100萬澳門元,尚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企業。

(2) 屬經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企業”。

  1. 每個研究項目必須設有負責領導及統籌項目的負責人。
  2. 對於國際合作研究類,合作的國外機構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 在最新版Times、QS、US News或ARWU任一綜合排名前200位的國外高等院校。

(2) 在最新版Times、QS、US News或ARWU任一學科排名前100位的國外高等院校。

(3) 為《財富》雜誌最新公佈的世界500強企業中的國外企業。

(4) 於參與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的葡語國家依法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商業企業。

 

其他詳情請參閱: https://www.fdct.gov.mo/zh_tw/external_cooperation.html

 

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

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支持澳門居民中的科技人才從事研發工作、吸引科技領域的優秀澳門居民回流、引進優秀科技人才在澳門發展,促進澳門的科技創新,推動澳門產業適度多元發展。

 

申請類別及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1. 企業研發人才類:支持澳門居民進入本地科技企業開展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上限72萬澳門元。
  2. 博士後類:支持澳門居民進入高等院校科研體系開展科研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上限72萬澳門元。
  3. 人才回流類:支持在外地從事科技領域工作的優秀澳門居民回流澳門開展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上限500萬澳門元。
  4. 人才引進類:支持引進高端人才及優秀人才在澳門開展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上限500萬澳門元。

 

資助對象:

  1.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高等院校。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

 

申請資格:

  1. 企業研發人才類及博士後類

(1) 對於企業研發人才類,由聘用的企業提出申請,且該企業須為:1. 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企業。2. 經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企業”。

(2) 對於博士後類,由聘用該博士後且屬上述“資助對象”1及2所指的高等院校提出申請。

(3) 倘上述兩款所指的實體不具法人資格,須透過其所屬的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申請。

  1. 人才回流類及人才引進類

(1) 倘申請由上述“資助對象”1及2所指的高等院校提出,相關人才須受聘於該高等院校;

(2) 倘申請由上述“資助對象”3所指的企業提出,則自本類別申請日期之首日起計,該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一年,且相關人才須為該企業設立時及現任股東;

(3) 倘上述兩款所指的實體不具法人資格,須透過其所屬的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申請。

 

其他詳情請參閱:https://www.fdct.gov.mo/zh_tw/stt.html

(執行部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https://www.fdct.gov.mo/zh_tw/fundi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