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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已落成且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

首次申請

適用於已落成且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表格A)(有關表格可向市政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免費索取或於市政署網站下載),而所下載之表格,申請人均須於每一頁簽名;
  2. 餐單;
  3. 更改工程計劃;須附同已填寫之土地工務局相關申請表格(該表格可向市政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免費索取,或於該局網站下載);
  4. 更改工程計劃須提供以下說明文件及圖則:因配合經營業務而在單位內進行的工程,包括裝修、改建、保存及修葺工程,以及該等工程施工期;
  5. 1:1000的位置圖;
  6. 以下圖則的1:100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經核准圖則、經更正圖則、重合圖則;
  7. 1:100的供水平面圖;
  8. 1:100的排水及排污平面圖,包括隔油井大樣圖則;
  9. 1:100的消防設備平面圖;
  10. 1:100的消防系統圖則 ;
  11.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經鑑證的圖則影印本;
  12. 編製計劃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3. 指導工程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4. 實施工程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5. 工程保險文件正本;
  16. 工程說明備忘錄及電力裝置之電箱線路圖(為著獲取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
  17.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遞交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18.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如自簽定設立公司的文件之日起計未滿15日,可提交該文件影印本或刊登該公司設立文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清晰影印本;
  19. 業權人同意裝修的聲明書;
  20. 動工申請表;
  21. 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合約、聲明書等);
  22. 授權市政署的聲明書;
  23. 倘場所有聘用非本地僱員,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可後補);
  24. 倘場所使用的名稱與現有酒店或同類場所相同或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混淆,須提交該場所之同意書/商標證明文件;
  25. 倘場所的工程為合法化工程,可無須遞交指導工程技術員責任聲明書、工程保險及動工申請表。

*上述文件須遞交一式一份。在申請牌照過程中,因應實際情況,行政執照處可要求提供其他所需的資料。

必須出示文件: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費用

申請費用:澳門元4,000元

附註:根據經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程序費用包括首次檢查及發出牌照。

印花稅:程序費用的10%(澳門元400元)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標準的文件,不計施工期間在內,審批時間為60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1. 須受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及經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2. 當事人可親往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3. 程序能否順利完成,視乎申請人能否依時更正不妥善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
  4. 牌照在法定期限屆滿後續期,費用為澳門元4,000元;
  5. 場所關閉1年或1年以上,牌照失效並被取消;
  6. 牌照在連續2年內不申請續期則失效並取消;
  7. 牌照發出後,場所負責人應將欲實行之價目表通知發出牌照之實體;
  8. 所有權變更之附註應在從確定這一變更之日起計60天內,由接受所有權移轉之自然人或法人向行政執照處申請;
  9. 根據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三十條之規定,同類場所僅得在牌照發出後向公眾開放;
  10. 為配合土地工務局於2010年1月2日推行表格化服務,凡按照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或經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等規定所展開之同類場所中,第四組或第五組(飲料場所或飲食場所)牌照之申請程序,均須填寫該局適用之表格及遵從相關規定編寫文件。詳情參閱土地工務局網站;
  11.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於申請時透過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
  12.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由合法代表簽署有關申請表格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並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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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市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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