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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

根據第7/2019號法律《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的規定,對從事融資租賃的企業給予印花稅和所得補充稅兩方面的稅務優惠。

印花稅

有關融資租賃公司或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設立及其資本的增加或追加的行為、關於資本貨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但不包括不動產)、與融資租賃活動有關的利息及佣金,均獲豁免印花稅;此外,融資租賃公司以有償方式取得專門用作自身辦公用途的不動產,獲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每一融資租賃公司只能對一個不動產享有豁免,上限為50萬澳門元)。如自取得該不動產後五年內移轉或作其他用途,豁免即告失效,須補繳獲豁免的稅款。


所得補充稅

將作為稅務費用扣減的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最高重置及攤折率調升至三倍;將經營融資租賃企業的呆帳備用金視為經營費用,可用作稅務費用扣減,其最高金額可增至總應收帳款的百分之十;對經營融資租賃企業所取得的融資租賃業務收益適用百分之五的所得補充稅稅率,並豁免徵收其在境外取得並完稅的融資租賃業務收益的所得補充稅。有關對融資租賃業務收益的稅務優惠亦適用於分派予股東之股息。

 

執行部門: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