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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牌照

服務對象

擬開設餐廳的自然人或法人。

設於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以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且已獲發准照的酒店業場所內的餐廳,受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所規範;設於非酒店內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的餐廳,受第16/96/M號法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所規範。

有意開設餐廳的人士須向旅遊局辦理首次申請准照的手續,有關准照一經發出,除按時續期外,倘日後出現任何變更,包括:修改已獲批計劃(更改設施)、更改級別、變更營業時間、更改場所名稱、補發准照、中止業務、註銷准照、解除封印/終止保全措施申請等,需向旅遊局作出申請。而屬保養或維修工作及所有權/經營權之移轉,則需通知旅遊局。

另外,在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以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且已獲發准照的酒店業場所內開設的餐廳,在符合第8/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可向旅遊局申請臨時經營許可。

 

一站式發牌程序

對象:

擬開設在已建成的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以及非屬酒店用途(不包括屬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並已獲發准照的酒店業場所內的餐廳。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2】 (表格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註:根據第8/2021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場所名稱須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或同時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屬後者的情況,尚可增加英文名稱。如場所名稱已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成,可增加以酒店業、餐飲業、酒吧或舞廳範疇內已註冊的商標作成的名稱。

    •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份正本及五份副本)##
    • 比例為1:10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位置平面圖;
    • 比例為1:100或1:2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所處樓層建築平面圖;
    •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層建築平面圖,當中須顯示設計中設施及其通道和設備的分佈;
    •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宇立面圖,以及標出飾面材料及使用的顏色;
    •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縱向及橫向剖面圖,其中一份剖面圖須反映垂直出入區;
    • 參與實體所要求的專業計劃及文件;
    • 工程敘述及說明備忘,當中須載有:
      • 總體佈局,包括所用的建築、飾面及裝飾的材料,以及公共區域及服務區域的特徵;
      • 預計的工程開始及結束日期。
  • 代申請人向土地工務局申領文件的代辦手續委托書【G格式703】(表格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並附同以下文件 (如已向土地工務局申請批准工程計劃,則須作出聲明):
    • 土地工務局就發出工程准照所要求的申請文件及圖則(表格可於土地工務局網站下載);
    • 土地工務局就發出倘有的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所要求的申請文件及圖則(表格可於土地工務局網站下載)。
  •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備註:

  • 所有場所設計圖則需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建築師或土木工程師或技師、電子/機械工程師或技師、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築公司負責編制,並由申請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簽署。
  • 倘若場所是在第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即屬“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或“場所”,屬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須向旅遊局多遞交 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詢意見。
  • 倘場所的員工人數超過 30 名,需向旅遊局多遞交 1 份副本,用於向勞工事務局徵詢意見。


申請須知:

  • 在最終的檢查獲批准並在繳付費用後,方簽發准照。

 

一般發牌程序

對象:

擬開設在興建中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的舞廳。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須文件:

  •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1 (表格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註:根據第8/2021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場所名稱須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或同時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屬後者的情況,尚可增加英文名稱。如場所名稱已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成,可增加以酒店業、餐飲業、酒吧或舞廳範疇內已註冊的商標作成的名稱

    •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份正本及五份副本)##
    • 比例為110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位置平面圖
    • 比例為110012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所處樓層建築平面圖
    •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層建築平面圖,當中須顯示設計中設施及其通道和設備的分佈
    •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宇立面圖,以及標出飾面材料及使用的顏色
    •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縱向及橫向剖面圖,其中一份剖面圖須反映垂直出入區
    • 工程敘述及說明備忘,當中須載有
      • 總體佈局,包括所用的建築、飾面及裝飾材料,以及公共區域及服務區域的特徵
      • 預計的工程開始及結束日期
    • 簡化牌照申請程序聲明書G格式701(表格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 已向土地工務局提交專業計劃的收據連文件目錄表副本,其上須載有該局的收據編號
    • 參與實體所要求的專業圖則及文件(倘適用)
  •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備註:

  • 所有場所設計圖則需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建築師或土木工程師或技師、電子/機械工程師或技師、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築公司負責編制,並由申請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簽署
  • 倘若場所是在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即屬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屬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須向旅遊局多遞交 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詢意見
  • 倘場所的員工人數超過 30 名,需向旅遊局多遞交 1 份副本,用於向勞工事務局徵詢意見


申請須知:

    • 在最終的檢查獲批准並在繳付費用後,方簽發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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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旅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