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
批給許可的要求/條件
金融公司須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有關公司資本及公司機關的要求如下: 1.公司資本最低為澳門元1億元; 2.在設立時,資本的50%或以上應已繳付,且該已繳金額中至少有50%以現金方式存入澳門金融管理局或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信用機構,以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支配; 3.董事會須至少由 5 名具適當資格的董事組成,其中 3 名須常居於澳門且其中至少 1 名為澳門居民; 4.監察機關須由至少 3 名具適當資格的成員組成,其中至少 1名須為執業會計師。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評估對申請作出評估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1. 擬設機構股東及管理人員的適當性; 2. 擬設機構的資源配置; 3. 擬設機構業務計劃的穩健性及可行性,並促進澳門金融市場的發展; 4. 計劃中的風險管理程序、內部控制系統(包括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機制)及業務持續計劃是否足夠; 5. 擬設機構所屬集團的結構; 6 有關申請是否有利於澳門金融體系的最佳利益。申請所須提交的資料
1. 申請函,詳細說明申請許可的原因、擬設機構的背景及未來業務發展的計劃; 2. 已填妥的金融機構牌照申請問卷,包括擬設機構的詳細資料; 3. 如申請函內未有提及,須提交一份清晰闡述擬設機構在澳門的營業方針及主要業務的備忘錄,該備忘錄應證明設立擬設機構的可行性,及其對澳門經濟及金融政策與目標的貢獻; 4. 若擬設機構為受監管海外機構的附屬機構,須提交有關海外機構所屬地監管當局不反對有關申請的確認文件; 5. 詳細業務計劃,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業務性質和規模以及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
- 策略規劃、經營地點及服務對象(目標客戶);
- 財務、技術及人力資源的具體配置,包括預計投資總額及相應的資金安排、管理架構、委任管理人員的機制、操作及會計系統、風險管理程序、內部控制系統、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措施、以及應急復原計劃;
- 由該公司註冊地登記當局所發出的公司登記證明,惟其簽發日期不得早於3個月;
- 該公司的組織章程影印本;
- 該公司過去3年的年報及經核數師審計的帳目(如有的話,應包括最近期的中期報告),其中須包括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層的個人及專業身份資料;
- 該公司的資本分佈,及一份列出持有超過5%或以上資 本的股東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