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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金融公司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1. 金融公司应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设立,有关的资本及管理人员要求如下:
    1. 公司资本最低为澳门元1亿元;
    2. 在设立时,资本的50%或以上应已缴付,
      且该已缴金额中至少有50%以现金方式存入澳门金融管理局,以供澳门金融管理局支配;
    3. 金融公司的管理机关最少应由3名公认具有适当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最少2名为澳门居民且具有担任职务的适当能力及经验,并具备实际管理机构业务方向的足够权力。
  2. 批给许可的行政命令,可就经营业务的范围设定限制,或订定所须遵守的任何要求或特别条件。
  3. 澳门金融管理局的评估对申请作出评估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 拟设机构股东及管理人员的适当性;
    2. 拟设机构的资源配置;
    3. 拟设机构业务计划的稳健性及可行性,并促进澳门金融市场的發展;
    4. 计划中的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机制)及业务持续计划是否足够;
    5. 拟设机构所属集团的结构;
    6. 有关申请是否有利于澳门金融体系的最佳利益。
  4. 申请所须提交的资料
    1. 申请函,详细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拟设机构的背景及未来业务發展的计划;
    2. 已填妥的金融机构牌照申请问卷,包括拟设机构的详细资料;
    3. 如申请函内未有提及,须提交一份清晰阐述拟设机构在澳门的营业方针及主要业务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应证明设立拟设机构的可行性,及其对澳门经济及金融政策与目标的贡献;
    4. 若拟设机构为受监管海外机构的附属机构,须提交有关海外机构所属地监管当局不反对有关申请的确认文件;
    5. 详细业务计划,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业务性质和规模以及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 策略规划、经营地点及服务对象(目标客户);
      • 财务、技术及人力资源的具体配置,包括预计投资总额及相应的资金安排、管理架构、委任管理人员的机制、操作及会计系统、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控制系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以及应急復原计划;
    6. 首3年营运的财务预测及其所基于的假设;
    7. 拟设机构的组织章程草案,以及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發出的可註册拟设机构名称的证书;
    8. 若拟设机构为另一间机构的附属公司,须提交该母机构股东大会同意有关申请的决议影印本,或由该机构具法定权限代表所作出的批准;
    9. 集团结构图,由直接股东开始,按控股关係逐层显示持有拟设机构5%或以上资本的所有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个人股东;
    10. 当持有拟设机构5%或以上资本的股东为公司法人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 由该公司註册地登记当局所發出的公司登记证明,惟其签發日期不得早于3个月;
      • 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影印本;
      • 该公司过去3年的年报及经核数师审计的帐目(如有的话,应包括最近期的中期报告),其中须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的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
      • 该公司的资本分佈,及一份列出持有超过5%或以上资 本的股东名单;
    11. 当直接股东或主要间接股东为个人时,须提交其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财务资料及无犯罪记录文件。财务资料证明可包括银行证明或有关其主要业务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12. 由拟设机构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主要出资的其他公司名单及该等公司的背景资料;
    13. 若拟设机构为另一机构的附属公司,须描述该母机构对拟设机构的监控方式及拟设机构的报告途径(如申请获得批准,该母机构须向澳门金融管理局书面承诺在有需要时对获许可机构提供资本和流动资金的支援);
    14. 拟设机构将成立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身份资料、履历及无犯罪记录文件;
    15. 该机构外部核数师的资料;
    16. 澳门金融管理局认为有助全面评估申请所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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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澳门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