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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程序及指南

法律

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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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小微型企业特别规定REMPE)《政府公报》2020428日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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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制度和规则

 在佛得角,任何进出口贸易均须遵守《海关法》,这一整套法律包括:

  • 确定由海关当局结算及徵收的税费的法律;
  • 《海关法》及其实施条款;
  • 海关税则、其初步指示以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製度命名法及其解释通则所依据的命名法;
  • 与免税制度有关的立法;
  • 任何包含海关事务规定并适用于佛得角内部秩序的国际协定。

 

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规定及优惠政策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没有具体规定,因为在佛得角註册成立的任何公司在法律上都是佛得角公司,在市场准入方面享有相同的权利。

 

佛得角与第三国签署了多项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其中与德国、奥地利、安哥拉、中国、古巴、荷兰及瑞士。它还与葡萄牙、几内亚比绍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公约,避免双重徵税、防止在所得税方面逃税。

 

投资程序

允许外国投资者成立100%的私营企业,但在以下两个行业除外:在渔业要求佛得角合作伙伴至少拥有 51% 的股份;在岛际海运业要求佛得角合作伙伴拥有25%的股份。 对于能源业的投资,即基于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生产,在一般制度下开展活动需要事先获得许可。接收能力的归属受年度权力归属招标的约束,并可于之后2年内使用。

 

成立公司:

外国投资者可以个人名义开展商业活动,成立法律允许的商业公司类型之一:

  • 有限公司;
  • 一人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成立一家外国公司的代表机构:

  • 分支机构;
  • 常驻机构。

 

具潜在力的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法律形式成立公司,选择两种程序之一:最简单快捷的一种,通过“当日公司”程序;或通过土地、商业及汽车登记处。有关程序和手续,可通过以下连结浏览佛得角投资及出口促进局网站

 

在投资者一站式服务点进行投资登记

投资登记程序基于2015年8月27日颁布的第42/2015号法令,该法令于第51期第一组《政府公报》内刊登,该法令创建、制定和规范了投资项目的认可和跟进程序,这些项目由于其相关性,需要通过投资者一站式服务点进行特殊处理。

 

根据该法令,佛得角投资及出口促进局(Cabo Verde TradeInvest)被指定为投资者的唯一对话者,因此投资认可文件须提交给佛得角投资及出口促进局(总部或代表处),在那裡建立了项目认可及跟进系统,并将其纳入到投资者一站式服务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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