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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創新研發資助計劃

配合特区政府施政方针,设立多层次的资助类别,支持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开展各类科技研究,鼓励产学研合作,推动应用型科研成果的转化,对条件较成熟的科研成果进行重点转化培育,提升科技创新成果对本澳社会及经济发展的贡献。 申请类别及申请资助金额上限:
  1. 配对类:支持透过科技基金“产学研线上配对平台”与高等院校成功配对而开展的研发项目。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澳门元,若技术提供方为本地高等院校,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澳门元。
  2. 非认证企业类:支持尚未获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科技企业认证计划》认证的企业或尚未经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创新业务企业评审委员会”依法认定为“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企业”所开展的研发项目。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澳门元。
  3. 潜力或成长科企类:支持获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科技企业认证计划》认证的“潜力型科技企业”或“成长型科技企业”或经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创新业务企业评审委员会”依法认定的“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企业”所开展的研发项目。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澳门元。
  4. 重点科企类:支持获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科技企业认证计划》认证的“重点科技企业”所开展的研发项目。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澳门元。
  5. 重点研发类:支持围绕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需要,由获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科技企业认证计划》认证的“重点科技企业”联合跨学科及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对条件较成熟的科研成果进行重点转化培育的研发项目。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澳门元。
  资助对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註册的商业企业主或商业企业。   申请资格:
  1. 申请须由上述“资助对象”所指具法人资格的实体提出,倘有关实体不具法人资格,须透过其所属的具法人资格的实体提出。
  2. 申请者须无拖欠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款及倘有的社会保障供款。
  3. 对于配对类或非认证企业类,申请者须符合:
(1)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註册一年或以上。若现为澳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孵化企业,註册期可少于一年。 (2) 全职员工不少于三人。若现为澳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孵化企业,全职员工可少于三人。
  1. 对于潜力或成长科企类,申请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属获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科技企业认证计划》认证的“潜力型科技企业”或“成长型科技企业”。 (2) 属经第 1/2021 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创新业务企业评审委员会”依法认定的“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企业”。
  1. 对于重点科企类及重点研发类,申请者须属获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科技企业认证计划》认证的“重点科技企业”。
  其他详情请参阅:https://www.fdct.gov.mo/zh_tw/enterprise.html 对外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配合国家对澳门的定位及特区政府施政方针,以促进澳门科技工作者对外交流合作,推动澳门成为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提升澳门与外地在科研、产学研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水平,并在国家对外科技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申请类别及申请资助金额上限:
  1. 联合资助类:按照科技基金与外地性质类同的实体所签署的联合资助协议、备忘录或工作计划等文件所开展的联合资助。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澳门元,且不超过前述签署文件列明的资助金额。
  2. 国际合作研究类:对与符合条件的国外机构开展的合作研究项目提供资助。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澳门元。
  资助对象:
  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立高等院校或公立医疗机构。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3.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非牟利私人实体。
  4.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註册的商业企业主或商业企业。
  申请资格:
  1. 符合上述“资助对象”所指的具法律人格的实体可提出申请。
  2. 倘上述“资助对象”所指的实体不具法人资格,须透过其所属的具法人资格的实体提出申请。
  3. 倘资助对象为上述“资助对象”第4项所指之商业企业主或商业企业,且申请金额不超过100万澳门元,尚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註册一年或以上。若现为澳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孵化企业,註册期可少于一年。 (2) 全职员工不少于三人。若全职员工少于三人,则须获设立于澳门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推荐。
  1. 倘资助对象为上述“资助对象”第4项所指之商业企业主或商业企业,且申请金额超过100万澳门元,尚须符合以下任一资格:
(1) 属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科技企业认证计划》认证的企业。 (2) 属经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创新业务企业评审委员会”依法认定的“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企业”。
  1. 每个研究项目必须设有负责领导及统筹项目的负责人。
  2. 对于国际合作研究类,合作的国外机构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在最新版Times、QS、US News或ARWU任一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外高等院校。 (2) 在最新版Times、QS、US News或ARWU任一学科排名前100位的国外高等院校。 (3) 为《财富》杂誌最新公佈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国外企业。 (4) 于参与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的葡语国家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商业企业。   其他详情请参阅: https://www.fdct.gov.mo/zh_tw/external_cooperation.html 科技研发人才资助计划 配合特区政府施政方针,支持澳门居民中的科技人才从事研发工作、吸引科技领域的优秀澳门居民回流、引进优秀科技人才在澳门发展,促进澳门的科技创新,推动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发展。 申请类别及申请资助金额上限:
  1. 企业研发人才类:支持澳门居民进入本地科技企业开展研发项目。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上限72万澳门元。
  2. 博士后类:支持澳门居民进入高等院校科研体系开展科研项目。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上限72万澳门元。
  3. 人才回流类:支持在外地从事科技领域工作的优秀澳门居民回流澳门开展研发项目。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上限500万澳门元。
  4. 人才引进类: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及优秀人才在澳门开展研发项目。本类别申请资助金额上限500万澳门元。
  资助对象:
  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立高等院校。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3.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註册的商业企业主或商业企业。
  申请资格:
  1. 企业研发人才类及博士后类
(1) 对于企业研发人才类,由聘用的企业提出申请,且该企业须为:1. 获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科技企业认证计划》认证的企业。2. 经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创新业务企业评审委员会”依法认定的“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企业”。 (2) 对于博士后类,由聘用该博士后且属上述“资助对象”1及2所指的高等院校提出申请。 (3) 倘上述两款所指的实体不具法人资格,须透过其所属的具法人资格的实体提出申请。
  1. 人才回流类及人才引进类
(1) 倘申请由上述“资助对象”1及2所指的高等院校提出,相关人才须受聘于该高等院校; (2) 倘申请由上述“资助对象”3所指的企业提出,则自本类别申请日期之首日起计,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一年,且相关人才须为该企业设立时及现任股东; (3) 倘上述两款所指的实体不具法人资格,须透过其所属的具法人资格的实体提出申请。   其他详情请参阅:https://www.fdct.gov.mo/zh_tw/stt.html (执行部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https://www.fdct.gov.mo/zh_tw/fundi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