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银行及有限制业务银行的最低公司资本,分别为3亿澳门元及1亿澳门元;
- 在设立时,公司资本须以现金全数缴付,且将有关金额的一半存入 澳门金融管理局或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信用机构,以供澳门金融管理局支配;
- 董事会须至少由 5 名具适当资格的董事组成,其中 3 名须常居于澳门且其中至少1 名为澳门居民;
- 监察机关须由至少 3 名具适当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至少 1名为执业会计师。
4.2 住所在外地的信用机构在澳门开设分行(包括银行及有限制业务银行)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 拟开设的机构须以海外机构的分行形式设立。外地信用机构须向分行无偿拨付不低于对设立本地信用机构所要求的最低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的现金作营运资金(即银行分行及有限制业务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最低要求,分别为 1.5 亿澳门元及 5 ,000万澳门元)。
- 自发出开设分行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外地信用机构须将上述所指营运资金的至少一半存入澳门金融管理局或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信用机构,以供澳门金融管理局支配。
- 该分行的管理须至少由 2 名具适当资格、足够专业经验和具实际领导分行的权力,且常居于澳门的受託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