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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创业援助计划

为鼓励澳门青年在传统就业取向以外开拓新的选择和机会,实践创业理想,并为澳门的经济發展注入新的动力,《青年创业援助计划》为拥有创业理想但缺乏资源的本地青年提供一笔免息援助款项,助其减轻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

 

援助范围

澳门的创业青年,以及由澳门的创业青年持有超过50%出资的有限公司,均可提出申请。援助款项须用于以下用途:购置商业企业营运所需的设备;为商业企业营运场所进行装修工程;订立商业特许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技术专用权或知识产权;进行宣传及推广活动;以及作为商业企业的营运资金。援助金额上限为澳门元30万元,最长还款期8年。

 

申请资格

“澳门的创业青年”是指介乎21至44岁、在澳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得以经营一所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的商业企业为由提出申请,但需同时处于下列情况:

  1.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须为“澳门的创业青年”/持有超过50%出资的法人商业企业主股东须为“澳门的创业青年”;
  2. “澳门的创业青年”须从未获工商业發展基金批给任何须偿还的援助款项;对于曾获工商业發展基金批给援助款项的法人商业企业主,其单独持有超过50%出资的股东亦视为曾获批给有关援助款项;
  3. 企业主非为澳门特別行政区债务人;
  4. 企业在澳门营运不超过两年;
  5. 企业持有经营有关业务依法须具备的准照(尚未开始经营有关业务者除外);
  6. “澳门的创业青年”须完成修读不少于42小时由澳门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又或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组织和举办与创业有关的培训课程;具有工商管理或同类的高等教育学位或学制不短于1年的文凭的创业青年,可免除修读。

 

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向经济及科技發展局提交:

  1. 有效签署的《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申请表(须透过经济及科技發展局网站提交申请备案及列印);
  2. 自然人企业主身份证明文件(正面及背面)影印本/法人商业企业主的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正面及背面)影印本;
  3. 经营有关业务依法须具备的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影印本,但尚未开始经营有关业务者除外;如正办理有关申请手续,请附同申请收据影印本;
  4. 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可参考下列大纲内容撰写);
    4.1 经营业务资料(包括:业务范围、经营产品/服务优势、顾客对象、竞争情况、宣传方法等);
    4.2 营运状况(包括:人力资源状况、收入来源、销售情况或预测、营运成本及其他集资渠道等);
    4.3 援助款项用途。
  5. 显示援助款项用途的相关资料。(例:如援助用途为购置商业企业营运设备/装修商业企业营运场所/宣传及推广活动,请附同相关项目报价单;如援助用途为订立商业特许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请附同有关合同资料以供参考。)
  6. 完成修读培训课程的证明文件影印本或工商管理或同类范畴的学历证明文件影印本(尚未完成修读培训者除外)。
    为协助分析及评审需要,须补充提交下列资料:
    1. 过往1年之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影印本(即每年向财政局填报营业额及损益之申报表)(如适用);
    2. 如申请援助款项用途是为商业企业营运场所进行装修工程,须提交装修前相片及装修场所的租约/查屋纸影印本;
    3. 近6个月之主要往来银行交易纪录(企业名义) (如适用);
    4. 如经营行业属工程公司,可提交倘有的近期工程合约及工程相片;
    5. 倘有之保证人身份证明文件(正面及背面)影印本;
    6. 如申请者有其他参考之资料,可一併提交。

 

注意事项

  1. 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评审委员会可按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其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报告或资料;
  2. 为配合电子政务,评审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的电子版本。

 

执行部门:经济及科技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