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_pdfimage_print

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構成,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雙方的義務及供款比例請見下表:

險種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14%8%
基本醫療保險3.0%-6.5%1.5%-2.0%
工傷保險0.09%-0.16% 
失業保險0.32%-0.70%0.2%-0.3%
生育保險0.0%-1.0% 

備註:大灣區九市各有指定的五險繳納比例


在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與社會保險後,職工依法受相應保險的保障。

根據國家人社部門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發布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確港澳台居民與內地居民享受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使其受到內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在經辦服務方面,針對港澳台居民實際情况,作出便利性安排,以更好地維護其社會保險權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適用人員範圍:

 《暫行辦法》將兩類港澳台人員納入適用範圍。第一類是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單位就業、靈活就業、個體經營等各種形式的就業人員;第二類是非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居住但未就業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二、適用險種:

 《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在內地居住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三、待遇享受: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同時,《暫行辦法》對參加養老保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等幾類特殊情况進行了明確。

 

四、經辦程序:

 《暫行辦法》規定,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同時,《暫行辦法》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發放社會保障卡、離開內地社會保險關係處理、跨省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五、雙重繳費問題:

 為切實保護港澳台居民社會保險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其實際情况和訴求,减輕企業和個人負擔,《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六、政策銜接:

 為給未來的銜接安排留出空間,《暫行辦法》規定,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同志就《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答記者問”、供款比例由顧問勞務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