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金融公司须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设立,有关公司资本及公司机关的要求如下: 1.公司资本最低为澳门元1亿元; 2.在设立时,资本的50%或以上应已缴付,且该已缴金额中至少有50%以现金方式存入澳门金融管理局或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信用机构,以供澳门金融管理局支配; 3.董事会须至少由 5 名具适当资格的董事组成,其中 3 名须常居于澳门且其中至少 1 名为澳门居民; 4.监察机关须由至少 3 名具适当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至少 1名须为执业会计师。 澳门金融管理局的评估对申请作出评估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 拟设机构股东及管理人员的适当性; 2. 拟设机构的资源配置; 3. 拟设机构业务计划的稳健性及可行性,并促进澳门金融市场的发展; 4. 计划中的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机制)及业务持续计划是否足够; 5. 拟设机构所属集团的结构; 6 有关申请是否有利于澳门金融体系的最佳利益。申请所须提交的资料
1. 申请函,详细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拟设机构的背景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计划; 2. 已填妥的金融机构牌照申请问卷,包括拟设机构的详细资料; 3. 如申请函内未有提及,须提交一份清晰阐述拟设机构在澳门的营业方针及主要业务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应证明设立拟设机构的可行性,及其对澳门经济及金融政策与目标的贡献; 4. 若拟设机构为受监管海外机构的附属机构,须提交有关海外机构所属地监管当局不反对有关申请的确认文件; 5. 详细业务计划,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业务性质和规模以及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 策略规划、经营地点及服务对象(目标客户);
- 财务、技术及人力资源的具体配置,包括预计投资总额及相应的资金安排、管理架构、委任管理人员的机制、操作及会计系统、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控制系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以及应急復原计划;
- 由该公司註册地登记当局所发出的公司登记证明,惟其签发日期不得早于3个月;
- 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影印本;
- 该公司过去3年的年报及经核数师审计的帐目(如有的话,应包括最近期的中期报告),其中须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的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
- 该公司的资本分佈,及一份列出持有超过5%或以上资 本的股东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