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须知
所得补充税
是一种以经营工商业活动所赚取的净利润为基础而徵收的税项。所得补充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组,即A组及B组。A组纳税人
定义:- 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
- 任何性质的公司,其资本不少於100万澳门元或近3年的平均可课税利润达100万澳门元以上者;
- 作为最终母实体*的任何性质的公司; * 最终母实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的一成员实体:持有其他成员实体的充分利益;须按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没有被其他成员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上述所指的利益。
- 其他的个人或团体,备有适当组织的帐目,经透过至有关税项年度的12月31日提交声明列入A组者;但倘在该年度最後一季开始其业务者,则有关声明得延至翌年1月31日提交。
B组纳税人
定义: 不属於A组纳税人便被归类为B组纳税人,一般为中小微企。 报税方式: B组纳税人须於每年2月至3月份递交M/1收益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收益。所得补充税税率表
| 可课税的年收益 (澳门元) | 百分比 |
| 收益至32,000元 | 豁免 |
| 累进超出所指金额 | |
| 由32,001元至65,000元 | 3% |
| 由65,001元至100,000元 | 5% |
| 由100,001元至200,000元 | 7% |
| 由200,001元至300,000元 | 9% |
| 300,000元以上 | 12% |
- 2024年度所得补充税免税额为60万澳门元。
所得补充税示例 (可课税年收益的免税额为60万澳门元情况下)
| 可课税的年收益 (澳门元) | 可课税收益中超过600,000而应予课税的部分 (适用12%税率) | 应缴税款 | 应缴税款对於可课税收益的实际占比 |
| 600,000或以下 | 0 | 0 | 0.00% |
| 1,000,000 | 400,000 | 48,000 | 4.80% |
| 2,000,000 | 1,400,000 | 168,000 | 8.40% |
| 3,000,000 | 2,400,000 | 288,000 | 9.60% |
| 5,000,000 | 4,400,000 | 528,000 | 10.56% |
| 10,000,000 | 9,400,000 | 1,128,000 | 11.28% |
| 15,000,000 | 14,400,000 | 1,728,000 | 11.52% |
| 20,000,000 | 19,400,000 | 2,328,000 | 11.64% |
| 100,000,000 | 99,400,000 | 11,928,000 | 11.93% |
营业税
是一种由个人或企业等从事工商业活动之登记税项。税款按经营业务而定,金额一般为每年300澳门元,而商业银行则为每年8万元。另须附加5%凭单印花税。 《2025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税务优惠 豁免缴纳营业税。 义务 如属下列任一情况,须於15天内填报“开业/更改申报表(M/1)”,并通知财政局:- 增加公司资本;
- 更改公司或商业名称丶纳税人地址或营业地点;
- 增加新业务;
- 注销部分业务等…
雇员职业税
雇员入职/离职- 雇主须到财政局为“本地”及“外雇”员工办理入职登记。
- 雇员入职15日内,雇主须向财政局提交填妥的职业税M/2格式“登记表”。
- 雇员离职翌月底前,雇主须向财政局提交填妥的M/2A格式“离职申报表”。
- 雇主每月代扣“本地”及“外雇”员工之职业税税款。
- 於1丶4丶7丶10月首15日内缴交。
- 透过职业税不定期税收缴纳凭单申报及缴交。
- 必须申报所有员工去年收益,包括“本地”及“外雇”员工。
- 每年1丶2 月办理(即使没有员工或收益为“0”亦须申报)。
- 提交填妥的职业税 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表格申报。
- 如结业,须於终止业务日起计15日内申报员工收益。
| 澳门元 | |||||||||||||||||||||||||||||||||||||||||||||||||
| 例:雇员全年可课税收益 | 2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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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根据法定税率计出之全年税款 | 4,439.99 | ||||||||||||||||||||||||||||||||||||||||||||||||
| B. 根据有关年度对职业税税款之30%扣减 (A x 30%) | -1,331.99 | ||||||||||||||||||||||||||||||||||||||||||||||||
| 全年应缴职业税税款 (A – B) | 3,108.00 | ||||||||||||||||||||||||||||||||||||||||||||||||
社保登记及供款
适用人士
- 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受聘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於外地分支或代理机构工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属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雇主注册
- 所有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雇主,须於该关系开始的紧接供款月份(即1丶4丶7丶10月)内在社会保障基金办理雇主注册,以履行供款责任;
- 注册只须办理一次,并发予雇主永久性注册编号;
- (例)本地长工雇员於8月入职,雇主便须在10月注册。
为雇员登录为受益人
(适用於从未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之雇员)- 雇主应在与该雇员建立劳动关系後紧接的供款月份内,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供款;
- (例1)本地长工雇员於8月入职,雇主便须在10月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供款;
- (例2)本地长工雇员於9月28日入职,即使入职当月因工作少於15天而毋须供款,但雇主亦须在10月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申报入职;
- 雇员登录只须办理一次,登录者获赋予受益人的身份,并获发给社会保障基金终生受益人编号。
供款金额
按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 长工:每月90澳门元(雇主60元,雇员30元); 入职或离职当月,雇员工作满15天便须供款,工作少於15天则不须供款
- 散工: i) 雇员当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门元(雇主60元,雇员30元); ii) 雇员当月工作少於15日,每月45澳门元(雇主30元,雇员15元);
- 按第4/2010号法律规定,雇主可从雇员之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纳之供款。
供款的缴纳
- 长工:按季度缴纳,1月丶4月丶7月及10月缴纳前一季度之供款;
- 散工:於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缴纳。例如:雇员在1月份工作,便应於2月份缴纳供款。
注意事项
强制性制度不适用於以下情况:- 与雇主为配偶关系或具事实婚姻关系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的雇员;
-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系的雇员;
- 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基本工作条件
雇员的最低工资| 适用范围 | 最低工资制度适用於各个行业的雇员,但不适用於家务工作雇员及残疾雇员。 |
| 最低工资的组成 |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关系法》第59条规定的基本报酬,但不包括超时工作报酬丶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丶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给付。 |
| 单一计薪方式 | 最低工资金额 |
| 月薪 | 每月7,072澳门元 |
| 周薪 | 每周1,632澳门元 |
| 日薪 | 每日272澳门元 |
| 时薪 | 每小时34澳门元 |
| 件工或佣金制 | 平均每小时32澳门元 |
| 劳动合同种类 | 可以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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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
– 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 倘因应企业的营运特性,雇主可与雇员协议每日的工作时间超出8小时的限制,但须确保雇员每日有连续10小时且总数不少於12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 此外,雇主须安排一段不少於连续30分钟的时间让雇员休息,以避免雇员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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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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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工作 |
情况1 如雇主雇员预先协议提供超时工作,要有证明同意的纪录,雇员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20%的额外报酬。 (例子:提供1小时超时工作的报酬* 假设每月基本报酬16,000澳门元÷30日÷8小时 ×1.2 =超时工作报酬80澳门元) 情况2 如发生不可抗力丶雇主面临重大的损失或雇主面对不可预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况,雇主可强制雇员提供超时工作。雇员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50%的额外报酬。 (例子:提供1小时超时工作的报酬* 假设每月基本报酬16,000澳门元÷30日÷8小时 ×1.5 = 超时工作报酬100澳门元) *以每日正常工作8小时为例。 此外,雇员还有权依法享有有薪的额外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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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法定假期 |
1. 周假(由雇主因应企业的营运需要最少提前3日订定) (1) 雇员有权每周享受连续24小时的有薪休息时间;或 (2) 基於双方协议或企业活动的性质,雇员可每4周享受为期4日的有薪休息时间。 2. 强制性假日(10日) 1月1日(元旦);农历年初一至初三;清明节;5月1日(劳动节);中秋节翌日;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重阳节;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3. 年假 工作满1年的雇员,於翌年有权享受不少於6个工作日的有薪年假。 工作关系在1年以下3个月以上的雇员,工作每满1个月於翌年享有半日年假,馀下时间满15日亦可享有半日年假。 经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年假最多可累积2年。 年假的日期由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订定;如没有协议,则由雇主至少提前30日选定。 倘雇员在法定假期工作,雇主须依法作出补偿。 |
聘用外地雇员须知
为确保澳门本地居民优先就业,以及劳动权益不会受损。只有在本地没有合适的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时,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条件下,外地雇员才会被考虑作为临时性的补充。| 合法工作 |
根据现行的《聘用外地雇员法》之规定,透过向劳工事务局提出聘用许可申请并获得批准後,雇主或其代理人须到治安警察局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请“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当获发逗留许可後受聘人员才可合法在澳门工作,并只能从事“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上载明的职位。 |
| 外地雇员聘用费 |
凡雇用外地雇员之雇主,须按季度向澳门社会保障基金缴纳聘用费,每名外地雇员每月200澳门元,但以下规定除外: 从事按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第一条的规定而受该法令规范的加工制造业的雇主,获减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费。 |
| 报酬 |
– 每月报酬不得少於雇主获批准聘用的许可中提供的金额,并以澳门元支付。 – 每月报酬必须存入外地雇员在澳门开立的银行帐户。 |
| 其他须知 |
– 雇主或负责进行招募的职业介绍所须确保外地雇员获提供合适的住宿,且可以现金履行。 – 终止工作关系时,雇主须向相关雇员支付其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