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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及饮食场所牌照

饮料及饮食场所牌照

服务对象

按照经第8/2021号法律修改第16/96/M号法令所指的第四组及第五组同类场所分别为:

  1. 第四组场所指以提供饮料为基本业务并可提供简单膳食之场所,例如咖啡室、冰室及茶馆等;
  2. 第五组场所指提供膳食服务,但其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对餐厅级别所定之要求,而只符合法例所定的最低要求之场所,例如粥麵店及饭店等。

  

首次申請

 流程图请浏览  此处。對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
 

适用于已落成且具备适当使用准照的建筑物单位内开设饮食/饮料场所的申请


适用于未具备适当使用准照的建筑物单位内开设饮食/饮料场所的申请


临时牌照

详情请浏览  此处

执行部门:市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