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该实施细则提出八项财政补贴。其中,爲支持境外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在广州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75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以及成功引进境外高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
深圳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除了可享受原管理办法规定免征流转税优惠(由营业税过渡到增值税),还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及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等。 |
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采取“事前立项、事前资助”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对项目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産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资助额不高于项目总预算的50%,幷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实行阶梯资助。面上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悬赏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重大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本数)
“里程碑式资助”,指同一个项目支持一个牵头单位获得立项,项目设置“里程碑”阶段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初步研究成果和资金财务情况等,项目立项初期,给予资助金额30%的首笔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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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深圳与香港、深圳与澳门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澳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香港创新科技署以及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徵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深港、深澳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深圳市财政最高资助额度爲单项300万元人民币。 |
珠海 |
关于印发《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分爲三个支持方向,分别是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珠海市设立分支机构、港澳科技成果在珠海转化、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最高200万元/项,港澳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最高20万元/项,不超过10项事后补助,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最高50万元/项配套补助。 |
佛山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 |
在佛山拟注册或已注册成立公司的科技创新团队,可申请资助经费。经评审入选的团队将获得200至2000万元人民币资助。 |
东莞 |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奬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对申报2020年高企认定且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2020年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认定奖励。 |
惠州 |
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
资金扶持:
(一)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扶持奖励100万元。
(二)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创办且参股达10%以上幷在惠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培育孵化首次被认定成爲高新技术企业,经过专家评审后按被认定的企业数择优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定的补助。培育孵化成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多家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创办的企业,仅能作爲一家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资质。
(三)实施综合评价后补助。对于按要求报送建设运营情况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谘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爲A、B两个等级,A等级的补助50万元,B等级的补助30万元。上一年度已获得该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横向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方可连续申报。 |
中山 |
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迁至我市、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企,承诺3年内不搬离且年营业收入保持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企业研发费后补助:
对上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市级创新标杆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6%的比例给予补助。
企业研发费后补助金额“就高不就低”不重複支持,实际补助比例根据当年市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研发费后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管理升级谘询辅导补助: 支持港澳台生産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爲我市企业提供管理升级谘询辅导服务,对经港澳台生産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辅导的企业,按不超过辅导费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
省级科技创新券配套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幷已兑现的企业,按照省级补助对应金额的50%予以配套。
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1:1对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
江门 |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科〔2021〕67号 |
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中央财政补助额度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3000万元;对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 |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科〔2020〕115号 |
对单个项目立项资助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给予每项100万元的配套资助,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给予每项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单个项目立项资助资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给予每项50万元的配套资助,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的配套资助。
申报单位爲企业的,按照项目自筹资金的20%给予资助;申报单位爲非企业单位的,按照项目自筹资金的30%给予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全市每年度不超过5项。 |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 200万元、200万元、200、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资助经费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发放。 |
肇庆 |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企业已设立研发费辅助账或专账,上一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且年度研发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每个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所属年度缴纳入地方库所得税额度,且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不超过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