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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双方的义务及缴存比例请见下表:

  用人单位缴纳 职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 ✔ ✔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
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5-12% 5-12%
肇庆市 10% 1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7年11月28日發佈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係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馀额。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联播: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将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缴纳比例由顾问劳务公司提供